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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,身份证号130225************,于2024年8月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涉案工具、散煤进行扣押,经检测,该涉案散煤不合格。办案机构及时移交案件线日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亭市监处罚(2024)208号处罚决定:
杨**,身份证号130224************,于2024年7月1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涉案工具、散煤进行扣押,经检测,该涉案散煤不合格。办案机构及时移交案件线日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亭市监处罚(2024)193号处罚决定:没收散煤1吨,罚款1600元。
王**,身份证号130223************,于2024年7月25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涉案工具、散煤进行扣押,经检测,该涉案散煤不合格。办案机构及时移交案件线日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亭市监处罚(2024)179 号处罚决定:没收散煤0.62吨,罚款1029.2元。
刘**,身份证号130224************,于2024年7月25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涉案工具、散煤进行扣押,经检测,该涉案散煤不合格。办案机构及时移交案件线日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亭市监处罚(2024)156 号处罚决定:没收散煤1.18吨,罚款2124元。
曾**,身份证号130223************,于2024年5月8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其涉案工具、散煤进行扣押,经检测,该涉案散煤不合格。办案机构及时移交案件线日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乐亭市监处罚〔2024〕87号处罚决定:没收散煤1.94吨,罚款2910元。
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,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和省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,经研究决定,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3.严禁生产、销售、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(全硫>0.5%、灰分>16%、挥发分>12%);严禁生产、销售、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(全硫>0.5%、挥发分>12%);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。
4.严禁走村串户、游击兜售、网络销售、电话约售等各种各样的形式销售劣质散煤;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、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。
三、凡违反上述通告事项的,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和法规,予以严厉查处,没收非法销售和燃用的劣质散煤。对于妨碍、阻挠执法、暴力抗法的,公安机关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劣质散煤整治工作,举报违法销售行为(有奖举报电线),以实际行动为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。
为持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果,逐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,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热情参加民用劣质散煤治理工作,精准有效打击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,制定本办法。
全市范围内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(工业用煤除外);“禁燃区”和已完成“电代煤”“气代煤”区域经营各种煤炭的行为。劣质散煤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、兰炭、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。
(一)举报人必须要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事实。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具体地址(或准确的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发生地)、主体信息(企业名或个人姓名等信息);经营民用劣质散煤事实的相关证据资料。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发现举报人故意捏造、诬陷或制造事端的,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。
(二)举报奖励实行实名制。举报人需提供本人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复印件、联系方式等,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登记真实联系方式不愿意具名的举报人,举报线索要素详实,提供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对象、具体地址和相关证据资料,视同实名举报。
(三)对举报同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,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,不予重复奖励;两人以上(含两人)共同举报,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,由联合举报者代表领取奖励,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。
(四)举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,违法对象再次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,可继续举报,查证属实的,同样给予奖励。
(五)确认举报属实后,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奖励额度,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;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凭有效身份证件,到指定地点或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方式领取奖金,逾期未领取者,视为自动放弃。
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,在结合案件性质、社会影响程度以及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程度等的基础上,奖励人民币1000元-5000元。
(一)来人举报或信函举报。举报人可以到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受理处(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8号南楼420室)举报或以信函的方式举报。
五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,取消其奖励资格;已获奖励的,收回奖金并推送至个人征信系统。奖金收回后,应当及时上缴国库,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。
六、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。各县(市、区)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各开发区(管理区)市场监管分局受理的举报,按照属地制定的奖励办法执行。
张**,身份证号130225************,于2024年8月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
张**,身份证号130225************,于2024年8月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
张**,身份证号130225************,于2024年8月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
张**,身份证号130225************,于2024年8月9日违法销售散煤被查获,当